股东未办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是否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2002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丙公司,从事汽车配件生产,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甲公司以现金出资1000万元, 乙厂出资1000万元,其中,以现金出资500万元,以其所有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500万元出资,后该土地虽为丙公司占有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丙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生产,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2001年2月贷款到期,丙公司未能依约还贷。3月,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丙公司偿还贷款本息,乙公司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出资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在其出资不到位的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由于乙公司未办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出资过户手续,是否应当在其出资不到位的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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