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出资的来源违法,出资人能否享有股权?
[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涉足教育产业的公司,于2002年1月与乙公司共同设立称丙公司,从事电视剧的制作与发行。丙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其中, 乙公司以现金出资300万元, 占25%甲公司以办公用品、影视制作设备作价投入300万元,另从其控股的丁公司将其2001年度的现金分红1000万元中的600万元转入丙公司作为出资,共出资900万元,占75%。
丙公司成立后,通过制作发行一部非常红火的电视剧,当年即营利800万元。2002年底,丁公司以甲公司等出资人分红违法,要求甲公司将所获分红1000万元返还丁公司。甲公司于是向乙公司提出按出资比例将丙公司所获盈利分配,并将其在丙公司的出资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不同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甲公司用违法资金600万元出资无效,双方出资比例应为各占50%,甲公司无权要求依据原出资比例享受盈利分配。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甲公司以其控股的丁公司分红作为出资是否有效,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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