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
2000年6月3日,张某和陈某为设立甲公司,订立了公司章程,约定由张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资42万元,由陈某任监事,出资8万元。6月8日,张某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书注明申请注册资金50万元,张某投入42万元,其中实物投资235100元,现金投入184900元;陈某投入现金8万元。8月7日,张某和陈某把30万元现金存入一银行账户(该账户即为日后甲公司的账户)。同日,审计事务所对甲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实物资产计价235100元,并对此出具了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验资报告。验资当日,张某即从账户取出现金29万元。8月11日,工商局向甲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注册资金50万元。领照当日,张某又从甲公司账户取出现金9950元。2001年底,甲公司停止经营,不再参加年检,于2002年2月19日被甲市工商局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乙公司于2001年7月20日与甲公司订立加工定作合同,为甲公司加工食品复合袋,双方签订对账协议,甲公司欠乙公司加工款16468元由于甲公司拒不支付加工款,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陈某给付所欠加工款,其二人不能偿付部分,由审计事务所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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