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甲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对甲公司所欠债务,张某、陈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张某从甲公司银行账户中提取资金,应由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甲公司仍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应当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应当变更诉讼当事人,即将被告变更为甲公司。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甲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张某骗取验资机构、骗取工商登记机关,导致甲公司“成立”,该行为违背法律,应认定无效。因此,法院应当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最为重要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三项: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这三项原则相互关联,共同组成对公司资本的法律保障和约束机制,并贯穿于公司法律制度之始终。与本案的处理联系最紧密的是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额作出明确记载,并需由全部股东按约足额认缴,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确定原则之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设立时资本真实可靠,以防止公司滥设,保证公司具有稳固的财产基础,尽可能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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