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来实际出资,是否具有股东资?
[案情]
某公司是1997年12月12日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股东共两个,即王某与朱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双方各以现金方式出资50万元,各占50%股权。该公司章程于1997年10月20日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并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1997年10月28日,由王某与朱某签名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决议载明,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王某和朱某(系公司董事长)及林某,利、某为公司监事,并聘任王某为公司总经理。1997年11月20日,某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确认该公司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100万元,王某和朱某各投入50万元,于同年11月11日缴存于某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临时账户内。据此,工商局核准该公司设立,并确认王某和朱某为公司的股东,其中朱某为公司法定代表A,王某为公司总经理,双方各出资50万元,各占出资比例为50%。但该公司成立后,并未向王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未召开股东会让其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更没有给她分过红,公司完全由来某实际进行经营管理。王某作为某公司的总经理,曾负责过该公司的出纳工作。2000年5月23日,王某向朱某提出解散公司,并草拟了一份《结业善后协议书》,但未经朱某签字同意。为此,王某以其股东地位根本得不到认可,其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公司停止侵害,并对公司进行清算。后经法院查明,王某确实并没有对某公司出资。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王某没有出资能否享有股东权益。对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