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出资股东的资格并不因未出资而受到否定
尽管否定股东地位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鉴于此说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影响,笔者认为,未出资股东的资格并不因未出资而受到否定。理由如下:
(1)股东资格的取得未必以出资作为前提条件。持否定股东地位说的学者认为,股东身份或资格是出资的法律后果,没有出资自然无所谓股东资格可言。我们认为,这种公司股东资格必须来源于出资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这一观点并不适用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的情形。因为,股东资格在继受取得(如继承、赠与及受让)的情形下,根本不存在继受取得者向公司出资的情形。其次,从公司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进行分析。对于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各国立法大多未做明确规定,但一般而言,采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此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采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此要求较为宽松。但是,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是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就笔者所掌握的情况,将股东资格与缴纳出资挂钩的立法仅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有规定。正如出资未必就取得股东资格一样,股东资格的取得也未必就必须以出资作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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