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没有足额缴纳出资,公司能否对其提起诉讼?
[案情]
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系刘某与汪某两股东共同投资设立。2000年4月4日,刘某与汪某订立了某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刘某以货币形式出资6683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汪某以实物和非专利技术出资631729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此后,刘某实际缴纳出资308300元,欠缴出资额36万元。汪某实际足额缴纳了出资。同年6月3日,某公司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4月11日,刘某与汪某协商要求转让出资未果。此后,某公司实际由汪某单方经营,因资金缺乏,无法正常生产。汪某以代理董事长名义多次提出召开董事会,要求刘某继续缴足出资,遭刘某拒绝。2002年5月28日,汪某遂以某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刘某履行法定出资义务,缴足出资,承担延迟出资利息。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出资人没有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以缴的出资,公司能否对其控起诉讼。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甲公司可以对刘某提起诉讼,法院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协议,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上约定的出资,应当由其他股东行使诉权。因此,某公司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无权对刘某提起诉讼,而应由汪某起诉刘某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解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有限责任公司对没有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的股东有无诉权的问题,首先需要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性质进行了解。公司资本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公司无资本则不能成立,更无法存续。可见,作为形成公司资本基础的出资是股东负有的最基本的义务。在实践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时有发生,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里我们仅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将其分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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