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1)拒绝出资,指股东在章程制定后又表示拒绝按章程规定出资。(2)不能出资,指因客观条件变化使股东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准备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前因发生地震而倒塌,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等。(3)虚假出资,指股东通过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没有出资,如为了享有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虚构外方出资、搞假合资、假合作,或为了凑足股东人数虚构出资或股份等。(4)抽逃出资,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
按照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属于公司成立之前的一种设立行为。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首要义务。我国公司法采用资本确定原则,强调注册资本足额真实,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全部缴足。《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该条第2款又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保管。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具体是: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专利或者技术诀窍的技术文件资料;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就是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对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已经支出的开办费用及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
因此,本案中由于刘某未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汪某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出资行为作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都有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因此,应负出资义务的股东的相对人是已足额出资的股东,而不是之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应以原告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理由,裁定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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