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成为公司股东,是否有权分配股利?
[案情]
某电器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注册资金10万元,股东为张某和范某,分别出资5万元。同年10月,范某将其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安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2000年7月,某电器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张某变更为安某。2002年,某电器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于同年3月18日作出股东会纪要,接纳孟某为公司股东,孟某以41.5万元模具费作为入股资金。同日,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注册资金为51万元,安某、张某分别出资5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10%,孟某出资为41万元,以实物出资,占注册资本的80%。
2002年3月21日经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盂某以购入的电筒模具计41.5万元作为对某电器公司的实物投资,其提供的验资发票为某装饰大世界开具的4张价值41.5万元的电筒模具发票,发票中的收货人为某电器公司,验资后某电器公司的注册资金为51万元。同时某电器公司办理了注册资金登记及股东会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验资及工商文件等均由其他股东代签,但其确认所有文件签名的效力。2002年8月,安某退出公司将股份转让给张某。2003年、2004年某电器公司的税后利润为20.81万元。孟某以对某电器公司享有41.5万元的债权并已转为公司股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根据公司章程,分取公司红利10.4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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