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否有权想公司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案情]
2000年7月杜某与望某、廉某、杨某签订协议约定;由杜某出资50万元成立某电脑公司,在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注册到王某名下30万元,廉某、杨某名下个10万元,三人分别按照出资额担任公司股东同时由王某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三人必须按照杜某的意图进行经营。后某电脑公司在公商局登记成立,杜某参与实际经营。在某电脑公司经营期间,王某的表哥张某分别于2002年分7次在某电脑公司提货并并打下252080元欠条,2005年某电脑公司被公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张某不再还款,某电脑公司也未请求张某还款。在此情况下,杜某向法院涕泣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债务。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杜某是否可以向张某主张债权,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某电脑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是杜某,而非王某、廉某、杨某三人,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解散后,全体股东应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杜某作为某电脑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某电脑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唯一股东即是某电脑公司的清算主体,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杜某有权以本人名义即清算主体的名义向张某债权,张某应当向杜某履行债务。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杜某与王某、廉某、杨某等三人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杜某不能作为某电脑公司的股东,也不能作为清算主体,故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杜某不能向某电脑公司的债务人张某主张债权,应当驳回杜某的起诉。但是杜某与王某等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等三人应当出资将欠款返还给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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