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本案的关键实际上是隐名股东即杜某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如果其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自然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如果杜某对公司不具有利益关系的话,就不具备原告资格,当然会被驳回起诉。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着隐名股东的现象。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隐名股东引发纠纷日益增多。我国《公司法》尚未对隐名股东做出规定,法学界对隐名股东的概念、实质、法律地位还存在分歧。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2.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3.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主要为规避法律型。4.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5.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这些概念从不同角度对隐名股东作了界定,根据以上观点,可以概括出隐名股东的一些基本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