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客观上又需要法律进行调整,目前只能以相关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来弥补,因此立法应当及时、明确地加以规范、引导和调节。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如果隐名投资人未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的,应当认定显名投资人为股东。至于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的关系,则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公司法律关系要求具有稳定性,若以隐名投资人为股东,则会导致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被全盘否定,从而使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关系变得不稳定,且不符合保护善意股东和第三人的需要。如果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则他们会善意地相信公司登记材料的显示投资人为出资人,则认定隐名投资人为股东将损害这些善意股东的合理信赖。因此,隐名股东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权利,至于隐名股东和承接其财产的显名出资人之间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本案原告杜某是否可以向被告张某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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