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时大意,公司人员送货时同意让收货人的工人代签货单,结果赔了货物不说,还贴上了诉讼费。 钟先生在一家饲料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他在福清开展业务时认识了林某。林某自称正开养猪场,需要大量的饲料。双方谈妥价格后,约定货到后林某择日付款。之后,钟先生便按林某的要求将一批饲料运到养猪场。由于货物很多,加上是傍晚时运送,待卸货完后天已变黑。钟先生赶着要回公司,就拿出货单让林某签收。林某称自己手疼不方便签字,让其厂里的一个工人代为签字确认,署名为“林某文”。由于时间较紧,钟先生也没在意,便开车回去了。 过了一段时间,钟先生按照当初约定的时间前往林某处收取货款,但令他大吃一惊的是,林某竟说自己从未收到这批货。多次交涉无果之下,钟先生只得以公司名义向福清法院起诉林某,要求其偿还货款人民币2800余元。 法庭上,钟先生出示了由对方签字确认的货单,但林某则表示该字并非自己所签,拒绝付款。钟先生向法院申请调查林某养猪厂里当初代为签字的工人,却被告知其已辞职,不知所踪。林某则进一步表示可通过鉴定来证明自己并非签字确认人。由于当时天黑,钟先生也记不清当时在场的其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人证物证。鉴于高昂的鉴定费用以及败诉的风险,钟先生无奈之下被迫撤回起诉。 经办法官表示,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特别是小额交易时,更应该注重交易的规范化,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规避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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