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的各个市场参与主体一般来说是指交易所、经纪公司以及投资者。
首先,交易所是管理股指期货上市交易的重要机构。金融期货品种是在商品期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金融衍生产品,商品期货原有的几大风险控制制度已经相对成熟,完全可以移植到金融期货交易当中去。同时针对金融期货的特性,交易所针对性地定制了新的制度,如结算会员分层制度,总结了过去十多年商品期货市场的经验教训(所有会员同时拥有交易权和结算权,一旦市场波动加大,个别小会员的违约会导致局部风险立刻转变为系统性风险,市场抗风险能力不足),同时这也是一项国际惯例,这项措施的实施将使得我国的金融市场制度建设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同时交易所还参照国外多个指数期货品种,同时考虑到了现货市场10%的涨跌停板以及考虑股指期货市场的过度反映等因素,设计了股指期货价格限制制度,其中包括涨跌停板与熔断机制。
除此以外,交易所还制定了期货公司专营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制度,在期货业务和证券业务之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期货业与证券业的专业化分工,有利于充分利用期货市场基础设施,也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些制度是保障市场各方参与者的交易安全和顺畅,保障这个新的期货品种富有生命力、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试想没有这些措施,在巨大的市场波动风险之下,整个交易体系将瞬间崩溃,后患无穷。
经纪公司作为投资者和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或中介,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但基于期货保证金制度这样一种特定的杠杆形式,必须十分注重风险控制,要把风险控制放在首当其冲的位置。而且基于股指期货这一交易品种波动相对较大的特性,各经纪公司必须制定出比商品期货更严谨的风控措施。这既保护了自己的利益,也维护了整个市场交易的机制,不至于让整个市场发生风险脱节。经纪公司只有将交易所制定的各项风控措施严格、忠实地分解、落实和执行,才能保障自己的市场地位,不至于被市场风险所吞没。
而各交易者作为直接参与博弈的一方,其风险控制应该分为被动风险控制与主动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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