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控风险的管理
股指期货可控风险的管理可分为宏观市场风险管理和微观市场主体(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其中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是关键。
1、宏观市场风险管理
宏观市场风险管理主要指建立严密的股指期货法规与监管体系。具体包括:
(1)立法管理
立法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颁布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来规范期货市场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立法管理的中心点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规范期货市场各类主体的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股指期货的推出,在宏观的风险监管上对政府的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同时也需要补充出台一些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法规。这样才能为股指期货在中国的顺利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2)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是指政府的权力机关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实施的管理。行政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来规范期货市场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保证着期货市场的正常运作。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部门,对股指期货市场行使直接的行政管理权。在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具体包括:
① 对交易所的风险监管
对交易所的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对交易所的组织监管、规则审核、 监审风险管理措施与直接监督检查。交易所在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也可以根据市场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应遵照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擅自挪用。
② 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有审批权。对不符合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中国证监会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中国证监会每年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年审。同时随时可对经纪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还可不定期进行专项核查。内容包括:保证金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执行情况。当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可能出现客户保证金退付危机时,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经纪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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