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四)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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