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是公司制度变迁中的“介入效应”。国际经验表明,机构投资者能够有效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从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在美国,机构投资者一般通过“关系投资”和“过程投资”两种形式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关系投资”是指投资者作“耐心股东”,从财务评价和公司治理两方面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以获得长期回报。机构投资者积极介入企业管理,参与到企业的财务、人事和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当中。“过程投资”指机构投资者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管理决策,而是着眼于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实施反映股东价值取向的治理活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可以达到双方福利的同时增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降低了“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上市公司的管理机制和运作模式根本改变,从而提高自身盈利能力;而同时,机构投资者也通过介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改善而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从而在弥补监控成本之余获得更多回报。我国引入QFII之后,国外机构投资者必将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巨大影响,从而对我国企业改革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自然,这些正面效应的显现并不是没有条件的。我们一方面将QFII看作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助推器,另一方面,我们又应该对QFII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有足够的估计,尤其是要加强监管力度,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同时我们还要清醒认识到,QFII并不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救命稻草”,在引入QFII促进金融业开放的同时,我们应该加快金融业内部改革的步伐,尤其是进一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改革,同时为国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和国内民营资本平等参与金融业竞争创造制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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