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是妥善处理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信托、代理关系,即股东与信托人---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与代理人---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忠诚于股东并勤勉尽职,董事会如何有效激励和监督经理,以及如何平衡公司各相关者利益关系的问题。
股东推选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值得信赖的、有能力的代表,组成公司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委托,承担诚信、受托的责任。董事不同于经理,他们不是为获取工资而受雇佣,是以得到股东和社会信任为责任和荣誉。不在公司就职的董事,为保证尽职的需要,可以收取"车马费",但不在公司领取"工资",以示董事始终站在股东一边,与股东并不是雇佣关系。董事会受托管理公司,决定公司法人事项,成为公司法定代表,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法人财产的支配权和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如果股东发现董事玩忽职守或未尽到诚信责任,可以要求赔偿和到法院起诉。董事会以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标准选聘经理。经理作为执行董事会决策的代理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事务独立行使管理权和代理权,扮演"首席执行官"的角色。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对经理的经营管理和尽职尽责情况进行有效激励与监督;必要时还可依《公司法》设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职工代表组成的监事会,对公司财务、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务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样,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就在公司制度安排下,依照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范分责分权,权责分明,建立起易于评价和追溯的责任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