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公司制是一个有国家法律保障的、制度严谨的分权---制衡体系,它所形成的一套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维系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衡,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成为可能。
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有一批企业克服体制障碍,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制或股票上市,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了经营机制转换,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但是,不少企业翻牌为公司后,法人治理结构被严重扭曲,穿新鞋走老路,没有超越旧体制。企业的领导体制、决策过程依旧,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依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有的尽管已成为上市公司,但企业状况并无起色。究其原因,重要的一点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严重扭曲。例如:
有的政府部门既向企业派董事、董事长,还要管理经理、副经理,打乱了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规则,搞乱了公司内部的权责关系,使公司的经营劣迹无人负责;
有的企业董事长、经理一人兼,董事会不能有效监督经理,在避免企业"领导班子"内部矛盾的同时失去了制衡;
有的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高度重合,虽然避免了"两张皮"的问题,却使董事会被经理班子控制,董事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会形同虚设,为企业内部人控制一切敞开方便之门;
有的董事会对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议事规则不以为然,重大问题还是个人说了算,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没有形成,各位董事对股东的信托责任没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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