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利润分配的内容和程序 为了正确合理地处理好保险公司、投资者及保险公司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净利润,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程序在有关方面进行分配。保险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包括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的内容和程序如下: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按净利润的10%提取。保险公司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提取法定公益金。保险公司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保险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3.提取总准备金。保险公司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5.分配给投资者。保险公司提取上述内容后,可以按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6.保险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保险公司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能提取上述内容。在提取上述内容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二)科目设置 为了使“本年利润”科目能够完整反映保险公司全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便于检查保险公司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利润的分配不直接冲减“本年利润”科目数额,而是设置“利润分配”科目反映利润分配的情况。 为了核算保险公司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应设置“利润分配”科目。该科目属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借方登记从本年利润转入的净亏损、分配的净利润以及将已分配的净利润转入未分配利润的数额,贷方登记从本年利润转入的净利润以及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而转入的数额。该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历年积存的尚未分配的利润;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累积尚未弥补的亏损。“利润分配”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盈余公积转入”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 (4)“提取总准备金”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总准备金。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6)“应付利润”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 (7)“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利润分配和尚未分配利润(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年度终了,保险公司应将“利润分配”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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