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 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 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
(4)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British , Building Society , Chamber of Commerce , Chartered , Cooperative , Imperial , Kaifong , Mass Transit , Municipal , Royal , Savings , Tourist Association , Trust ,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
公司法定地址
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公司宗旨
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公司具有明确的宗旨不仅使股东了解其投资的目的,也保护了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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