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顾问代表大会
第七条 法律顾问代表大会是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法律顾问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法律顾问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法律顾问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理事会由法律顾问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法律顾问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法律顾问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的法律顾问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法律顾问标准化委员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法律顾问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法律顾问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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