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切实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劳动卫生技术、消防安全和管理措施,加强职工的健康卫生保护,防止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禁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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