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行政处罚不当,给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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