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应该是较理性的,他们较多地会选择长期的投资以获得较稳定的收益,而非短期的投机性投资则承担过大的风险,所以,机构投资者的理性选择有利于创造一个较稳定的投资环境。最后,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他们的投资往往是在认真分析评价基础上所作的决策结果,所以,机构投资者的存在,有利于向市场传递有用的信息,引导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大大提高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但是,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滞后,以上治理作用几乎没有发挥,在我国培育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增加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改善股权结构。
可以考虑通过机构投资者来实现国有股减持,这种做法不仅与资本市场的发展相一致,还可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相配合。第二,建立健全“用手投票”机制,重视股东权利,并将“用手投票”作为机构投资者受托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允许他们在股东针对公司经理层的诉讼中被委托为代表。第三,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因为,机构投资者作为大股东和受托人,在缺乏有效激励与监督的情况下,有可能会采取非正常手段谋取自身利益,比如过度派发现金股利占用上市公司的现金。第四,向国外机构投资者开放,或通过中外机构投资者合作的方式。促进我国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发展。
3.建立内部职工监督机制。与外部投资者相比,内部职工收集信息和监控的成本较低,在企业的治理中有着明显的优势。比如,德国的公司监事会中就有着职工监事的席位,职工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与监督,人力资本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经验,让职工持有一定的股份,使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有机结合,赋予职工行使监督的权力,充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积极性,这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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