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是内部和外部的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结合。目前我国一方面外部投资者包括银行缺乏足够的能力、动力和制度方面的支持去积极地监督和影响企业的行为,另一方面针对国有股占绝对支配地位而对公司内部直接监控方式的有效性所造成的限制,又要求强化市场的约束,依靠外部间接的监控以弥补内部监控的软弱。因此,建立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发挥银行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我国企业的债务主要来源于银行,在不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银行作为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作用,使资本结构在调节股东收益、影响控制权转移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措施为:第一,优化资本结构,重构银企关系。对企业而言,调整负债比率,适度举债,增加财务杠杆效应和债务治理效应;对银行而言,继续采用“债转股”等形式剥离其不良资产,逐步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建立起符合市场机制的债权债务关系。最终,达到调整治理结构中股权投资者、债权投资者、经营者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制衡关系。第二,推进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变。银行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有待于对银行进行企业化和商业化的重新构造,让银行作为债权人必须站在银行经营者立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措施,使投资风险最小化,最终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第三,逐步建立主银行制。在日本几乎每个企业都有一个关系十分密切的主银行,主银行既提供贷款、发行债券,也持有企业股票,并提供相关的结算、咨询及信息等业务,兼有大股东和债权人双重身份,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1996年起在北京、天津、上海等7个大城市开始了主银行试点工作,尽管试行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体制的制约、法律的不完善、市场的缺陷和监督手段措施的软化等。但我国市场化程度较低、信息不对称较严重的历史背景下,这毕竟是强化银行监督机制的一种有益尝试。笔者认为,今后可逐步地发展银行持股,让银行更多地参与投资业务,这无疑可提高银行监督的动力和发挥银行作为机构投资者监督的优势,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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