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很不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存在既有意愿又有能力选择和监督经营者的大股东。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不同持股主体行为特征的分析表明:国家作为大股东,存在“所有者缺位”的现象;相当一部分法人股东的约束弱化;小股东既无能力也无意愿参与公司治理,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控制权残缺的问题。控制权残缺的直接表现是股东大会流于形式,“用手投票”的监督约束机制失灵。控制权残缺的又一表现是董事会功能淡化。
有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2/3以上,甚至有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部由内部董事构成,董事长、总经理由一人担任,董事会不能有效地监督经理人。控制权残缺的最后表现是监事会功能弱化。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70%以上来自公司内部,董事会从属于或受制于总经理,形同虚设,监事不知事、监督不力的现象广泛存在于上市公司中。由上可知,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路径选择
如前所述,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竞争的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存在。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经理市场尚处于发育之中,还不具备利用外部机制进行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而建立竞争有序的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一蹴而就,此其一。其二,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需要分散的股权结构,众多的个人投资者单独持有股份,由于个人监督经营者的成本收益不对称,没有人关心公司的经营,经理人员独自操纵公司,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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