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外部监督与约束机制。强化外部监督与约束机制,保证会计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是加强公司会计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包括:(1)建立政府监督与约束机制。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通过行政手段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实施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性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税务部门依据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实施与会计收支核算、帐簿资料有关的监督检查等。
政府部门通过加大管理力度,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从而达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2)建立社会监督与约束机制一方面通过中介组织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公司有失“公允”及其他不当的会计行为,对公司实施会计控制;另一方面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证监会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公众将成为公司会计行为的重要监督者。因此,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建立社会公众对公司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是实现公司会计控制的有效措施。
2.完善上市公司考核与评价体系,减少其会计作假的动机。我国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日益完善,但在相关的政策法规层面上仍存在上市公司进行会计作假的诱因和可乘之机。例如,《证券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将被停牌,限期不能扭亏为盈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因此,一些处在“危险地带”的上市公司,为了不浪费其“壳”资源的价值,其管理层往往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会计政策,有时甚至不惜“违规违法”,千方百计粉饰其财务报表,以达到“保牌”的目的。
1997年年报披露以后,沪深两市1995、1996两年连续亏损的7家上市公司全部扭亏为盈,致使三年亏损即被摘牌的规定形同虚设。再如,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要求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能低于9%。于是,10%的净资产收益率便成了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对于那些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不足10%但相差不多的公司,尤其是前两年已经达到10%的公司,便有提前确认收入,或延期确认费用,或利用关联方交易、资产重组转移不良资产,获取暂时性收入等的动机,以期取得配股资格。因此,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都密集在10%左右。从上市公司1997年年报的净资产收益率来看,有213家上市公司在10%和11%之间,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7.5%,而9%到10%之间的却只有21家(包括部分属于只需达到9%的特殊行业)。净资产收益率的这种特殊分布清楚地说明了上市公司为达到配股条件进行利润调节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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