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集团公司董事会试点是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依据《国资委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从2004年11月起,经过5次方案修改和完善,于2005年11月17日正式成立董事会并开始运作。试点在依法规范企业组织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内容:
一是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建立外部董事制度。
二是规范董事履职程序,健全董事会运行机制和制度建设。
三是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四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分权制衡的协调运行机制。
五是运用董事会授权办法,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
集团公司按《公司法》在工商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更名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国资委授予公司董事会四项权力,即选择经理人员、考核经理人员、决定经理人员的薪酬、重大投融资的决策权。
对试点的宝钢集团公司董事会,国资委李荣融主任提出了三项主要任务:一是通过董事会规范行使对宝钢股份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东权利,确保宝钢股份规范运作,促进宝钢股份做强做大。二是以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原则,推进宝钢与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合作以及与国内钢铁企业的重组,为宝钢股份整合和培育优质资源。三是推进宝钢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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