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方实业银行是近代中国一家较为有名的华资银行,这家银行成立于1915年,系由官商合办,也就是说由官府(浙江省政府)和商民(主要是江浙沪地区的私人投资者)共同出资开办,银行所有权归双方共有。
然而,官商股东之间关系并不融洽,双方由于银行权力和利益的分配问题而出现长期纷争,不但积怨没有得到化解,反而又有新的冲突产生,并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官商股在1923年分道扬镳,银行被一拆为二。银行股东之间的纷争不仅终结了一家银行,而且催生了两家银行,这在中国金融史上是极为罕见的案例。透视这起“非典型”事件,我们还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商业银行股份制度和治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关系到银行的盛衰存亡。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大多都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当前,这个案例很有借鉴价值。
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的前世今生
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历史不算悠久,但却几经变迁。追根溯源,其最初的名称叫做浙江官钱局,由浙江省政府于1908年4月拼凑50万银元资本,在杭州开设,又称浙江官银号。官钱局、官银号是清朝末年在全国各省涌现的一种金融组织,由地方政府开办,是地方银行的雏形。
在20世纪初的中国,银行还属于金融业中的新鲜事物,全国也没有几家华资银行,但是银行作为金融组织的新形式,正变得越来越吸引人,其资力大、制度严、业务多、功能强等不同于旧式金融组织钱庄、银号、票号的优越性也已初步显现。所以仅过了一年半,浙江省政府就招揽民间资本,将官办的浙江官钱局改组为官商合办的浙江银行。浙江银行在组织形式上具有新型企业制度的主要特征——股份制和有限责任,额定资本为200万银两,官商各半,但实收资本仅有54.2万余两,其中政府资本(官股)30万两,民间资本(商股)24.2万余两。浙江银行于1910年初正式开办,在杭州设总行,在上海、广州设分行。浙江银行的经营状况并不理想,开业不久就遇到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的猛烈爆发,蒙受了不小的营业亏损。
清王朝在浙江的统治被推翻后,新成立的浙江军政府成为官股股东,与商股股东共同将浙江银行改组为中华民国浙江银行,于1912年1月在杭州、上海两地重新开业,后来又在宁波、海门、温州设立分支机构。中华民国浙江银行额定资本为300万银元,但是实收资本最多时仍只有77.705万银元,其中官股51.03万元,商股26.675万元。由于民国初期浙江军政当局入不敷出,中华民国浙江银行几乎成了它们的“提款机”,加上两项有利可图的重要业务——代理政府金库和发行纸币——先后叫停,经营状况呈现逐年滑坡的趋势,至1915年营业出现了亏损,设在宁波、海门、温州的分支机构也不得不停业清理。
为了摆脱困境、振兴业务,官商股东再次对银行进行改组,自1915年7月起改银行名称为浙江地方实业银行,资本总额规定为100万银元,其中官股应占60%,商股应占40%,但实收资本最多时也仅为71.03万元,其中官股31.03万元,商股则收足40万元。除杭、沪两行外,又先后在海门、兰溪、汉口开设分行。浙江地方实业银行虽号称官商合办,但主要由商股股东负责日常管理,经营的也是商业银行业务,营业方针以稳健、踏实为第一要素,减少信用贷款,重视抵押贷款和有价证券(相关:理财 财经),并陆续增设信托、储蓄、外汇等重要营业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也逐步趋于完备。这一系列内部整改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银行的营业一改先前的低迷状态,业务总量与经营收益持续较快增长,资产规模在1915年底时为477万元,到1920年底涨为1144万元,增长了约140%;净盈余(纯利)同期从4200多元涨至17万元,增长了约4000%;股东在1915年底没有获利,至1920年底每股分得股息红利达一分二厘(即12%)。
然而,与看似欣欣向荣的发展前景不相协调的是,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官商股东之间存在着深刻分歧,前台热闹,后院起火。从浙江官钱局到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的变迁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出这样一种趋势,即财政金融机关的职能以及浙江地方政府(官股股东)的控制力都在逐步减弱,而商业金融企业的作用以及民间投资者(商股股东)的影响力却在日益增强。实力此消彼长,官商股东之间的矛盾开始表面化。
争端缘起:银行清理滥账
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官商股东间的纷争,起源于银行削减资本清理滥账。浙江地方实业银行曾在1915年7月开业时与浙江财政厅达成协议,从官股资本中削减20万元,用以弥补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时期的营业损失,今后银行经营有盈余,再偿还官股。于是,官股资本由51.03万元减至31.03万元。浙江地方行政当局主动承担营业损失的言行,增强了民间投资者对银行的信心,仅过了一年,商股资本就从26.675万元增至 40万元,超过了官股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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