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事情很快出现逆转,不久浙江政局发生剧变,新上台的省政府领导人不认旧账,推翻了前任与银行达成的削减官股清理滥账协议,反而要求商股股东恢复承担营业损失,甚至还要按照官六商四的股份比例分摊更多滥账。当局的反悔举动令商股股东很不满,也很被动,因为银行的股票(相关:理财 财经)虽然没有通过一级市场公开发行,但却是可以转让、买卖、合并和拆分的,银行增资后股份已经出现了很大变化,要商股出资清理滥账,老股东既不可能,新股东也不愿意,事实上难以操作。尽管商股股东为此一再申诉,但是浙江省政府并没有维持原案,而是将皮球踢给了浙江省议会。省议会虽然是地方民意机关,但却受省政府的财政支持,结果在1919年6月做出了支持省政府的决议,判令银行股东不仅按照官六商四的股份比例分摊滥账损失,而且原来被削减的官股资本非但要归还本金,还要追加偿付历年的股息红利。商股股东在惊愕、失望、愤懑之余,做出了激烈的回应,1919年9月,全体商股股东联名向浙江地方当局呈文表示,如果议会坚持要商股偿还资本,那么商股决心与官股分道扬镳,银行要么完全官办,要么完全商办。但是省议会方面声称在商股偿还资本之前,不讨论银行拆股。商股股东尽管忿忿不平,却也无可奈何。
在这一问题的交涉处理过程中,省政府以及省议会方面言而无信、事后反悔的无赖做派,以及只愿食利、不肯吃亏的市侩心态表露无遗。从浙江银行到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在制度上始终存在着官商股东责、权、利分配不明晰、不均衡的缺陷,官权过大的弊端一直困扰着银行的正常发展,在上述案例中更是突出地表现出来。屡受其害的商股股东痛切认识到,要把浙江地方实业银行改造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必须从制度着手,限制官股权力,减少官股羁绊。
争端升级:银行增资改章
在此,有必要解释一下1921年以前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的组织与人事制度。这是一种类似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权力体制。股东会既是最高权力机关,也是立法机关,相当于人民代表大会。董事会作为实际决策机关,相当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由监督一人、官股董事四人、商股董事五人组成;监督和官股董事由浙江省政府指派,监督由浙江省财政厅长担任,事实上是银行最高领导人;商股董事由商股股东选举产生,都是拥有五十股以上股份的大股东;九名董事中互选四人为驻行董事(即常务董事),主持行务。另设监察人四名,官商各半,行使监察人事与检查业务的职权,类似于司法机关。银行的执行部门类似于行政机关,采用总管理处制,总管理处总书记(相当于总行总经理)以及各分行经理都是聘任的高级行员。官股方面的监督、董事、监察人,因为是由政府指派而并不是经过股东选举产生的,所以其职权与资质都是颇有争议的。在浙江地方实业银行中,官股只有浙江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一户,在地方当局看来,官股股东并不是普普通通的一户股东,而是应该与商股全体股东平起平坐。银行章程规定,股东会、董事会都必须在到会股东拥有的股份达到银行实收股额四分之三以上时,才能对重大事件做出决议,决议以过半数同意为有效。因此,在1921年以前的浙江地方实业银行权力体制中,事实上是官股一家独大,拥有一票否决权,只要官股反对,银行任何决策都别想出台。
1921年初,银行董事会、股东会先后决定增加资本100万元,先让老股东认购,愿意多认购新股的人,可以申请挂号,等待购买股份余额。按照官六商四比例,商股应加40万元,而官股不仅要加60万元,还要把原来未缴足的股份28.97万元补齐。商股增资极为顺利,投资者踊跃认购股份,到截止期时不仅缴纳了30.95万元新股股款,还有额外挂号股款70.96万元。相反,浙江财政厅竟然一分未加,省议会也不赞成增加官股资本。到了8月14日,银行召开股东大会,一些商股大股东如朱晓南(商股常务董事)、胡济生(商股常务董事)、钱新之(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经理)、叶揆初(浙江兴业银行董事长)、张嘉璈(中国银行副总裁)、李铭(浙江地方实业银行上海分行经理)等人,纷纷指责官股方面迟迟不认缴新股,导致100万元增资大半虚悬,严重影响银行信用;进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尚未认购与缴纳的官商股款全部由额外挂号股款补足。作为会议主席的官股股东代表陆蔼堂竭力为当局辩护,并试图阻止将商股大股东的议案付诸表决,但终究理屈词穷,被迫退席。随后在朱晓南的主持下,股东大会经过投票表决,通过了商股大股东的股款补足议案,并即日执行。这是至为关键的一步,如此一来,银行的实收资本便从71.03万元增至176万元(71.03万元+30.95万元+70.96万元=172.94万元,另有3.06万元系会后补缴的额外挂号股款),其中商股从40万元骤增至144.97万元,以绝对优势压倒了官股31.03万元。
1921年9月18日,银行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商讨银行章程修订问题。尽管官股代表郑师李表示反对,但由于商股股东已经获得了股份的四分之三多数,章程修正案还是被通过,并立即生效。新修订的银行章程规定:银行资本增至200万元,但不再提及官商合股和官六商四股份比例;监督一职被取消,改设董事长,由董事中选出;董事、监察人全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这部新章程的通过施行,意味着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内部的官股势力遭到了严重削弱。根据新章程选出的十一名董事和五名监察人中,原先的官股董事、监察人仅各有一人和两人当选,处于绝对劣势。新一届董事会中,新当选的董事长朱晓南以及四名常务董事也全部都是商股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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