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资、改章两个回合的较量中,商股大获全胜,从而一举夺取了银行的控制权,但是商股的一系列举措,等于将官股降格为一户普通股东对待,损害了官股的固有权力,官股当然不肯善罢甘休,官商股东间的新一轮冲突由此引发。
争端激化:银行收归省办
在民国时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其设立、增资、改章等重大举措,都必须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请中央有关部门注册备案。商股股东知道浙江地方当局必定会横加阻挠,于是一面与财政厅交涉,一面绕过财政厅,通过各种途径,甚至直接向北京政府财政部、实业部报批。这一举动更加激怒了浙江地方当局,为了挽回失去的权力,省政府方面拼命阻止银行注册备案。对立双方,于是你来我往,多方运动,各显神通,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交涉。在北京,官商股都“朝中有人”,财政部总长张弧、次长卢学溥,都是浙江籍人氏,而且都同情商股,卢学溥还是银行新股东,在他们的主持下,财政部给予银行注册备案。但是财政部支持银行的态度立即遭到了浙江地方当局的猛烈攻击,浙江省长沈金鉴甚至亲自出马,惊动国务院出面干涉,张、卢二人很快就丢掉了官职;实业部总长齐耀珊,是前任浙江省省长,自然不会支持商股。在杭州,浙江实业厅、杭县知事(即县长)生怕得罪浙江财政厅,都不愿插手此案。
除了各自努力争取第三方的支援协助外,官商股对立双方还进行了一番唇枪舌剑的直接交锋。对立双方交锋的火力集中在两点:第一点是8月14日股东会上官股代表陆蔼堂退席,不参加投票表决,应作如何处理。财政厅认为应算作官股缺席,这样在场股东股份已经不满章程规定的表决数额(即四分之三以上),决议自然无效;银行认为应算作官股弃权,在场股东股份符合章程规定,因此决议有效。第二点是9月18日股东会到会股份股权应如何计算。财政厅认为作为8月14日会议的延续,9月18日会议的到会股份股权既然没有按照前一次会议计算,那么此次会议就不合法,决议无效;银行方面认为,按照8月14日会议做出的决议,9月18日到会股份应该将挂号股一起计算在内,因此会议合法,决议有效。上述两个争论要点,由于事出意外,偏偏没有成文规章可依可循,于是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结果是谁也说服不了谁。到1921年底,财政厅最终拒绝为银行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正当官商股东僵持不下的时候,省议会突然插手干预,从而激化了彼此矛盾,使对立双方的紧张关系面临彻底破裂。1921年11月省议会议决,自1922年起将浙江地方银行完全收归省政府办理,发还商股股本并分给股息红利,但银行仍必须按照省议会先前做出的决议,继续分摊滥账,并偿还官股资本。省议会的决议由省长责成财政厅执行。这叫商股股东措手不及,因为他们在银行增资改章之后,已经不愿意与官股分道扬镳了,毕竟还是“背靠大树好乘凉”嘛。银行董事会反对省议会的决议,决定对省政府的命令置之不理,并向各有关方面呼吁和反映,争取将银行收归省办的办法取消。但是,省长沈金鉴面对多方置疑反对的声音,充耳不闻,一意孤行。
然而,真要收回银行,由官方独办,为保持银行信用,省政府首先必须大幅度增资以弥补商股退出后留下的巨大资本窟窿,但又严重缺乏财力;若与商股妥协,又不肯削减权力。进退两难的省长沈金鉴踌躇再三,不得不在1922年5月和10月两次向省议会提议将银行暂缓收归省办,承认因为银行营业的牵制和政府财力的关系,事实上发生困难。省议会对于省政府的提案,数月间几次开会讨论,议员们意见不一,无法做出决定。直到1923年1月,才拿出了一份关于银行暂缓收归省办问题的审查报告,声称待省财政有余力时,政府即将该银行收归省办。但这份审查报告不过是纸上谈兵而已,并没有付诸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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