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一些术语不够规范。“竞争性谈判邀请函”改为“竞争性谈判邀请书”较为合适一些,因为其后还包括了邀请竞争具体内容的文件。
验收方式不规范。按有关规定在采购合同验收环节应坚持第三方验货制度。此项目采购合同验收时,是实行用户验收方式,而没有实行第三方验货制度。按现行规定至少在合同中要明确保留请第三方验货的权利,这对于保证采购质量,维护政府采购的声誉是有益无害的。
外部监督力度不够。竞争性谈判方式较公开招投标方式相比较透明度较低,困此加强社会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公证部门或新闻媒体参与谈判的有关活动,这样做有利于强化监督,提高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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