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董事的资格
对于当选董事的资格,各国公司法都有规定。从形式上看,对于董事资格的限制总的来说是不多的,它主要集中在董事的国籍、居住地、年龄、资格股等方面。各国对上述问题的规定是各不相同的。在这方面,英国公司法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在英国公司法中,当选董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当选的董事不得在法院有“破产”的未结案。如果某人被法院宣布为“破产者”,又未清偿其债务,但仍作为公司的董事参加公司管理工作,即被视为触犯刑律,②凡因在管理公司中严重失职、进行欺骗性贸易、伪造帐目,向政府工商部门虚报损益表而在法院具有前科者,五年内不得当选任何公司的董事,③凡年满70岁的老人,不得当选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否则,得经过特定的手续,即由股东大会通过正式的特殊决定。另外,美国不少州规定当选董事的最小年龄得在21岁以上,④凡当选的董事必须握有一些最低数额的公司股份作为其担任董事的资格股,英国公司法的这一规定的经济考虑主要在于,确保董事在公司的成功中获得看得见的物质利益,这样可以直接刺激他们在为公司服务过程中能主动地贡献出其最大的聪明才智和能力,另外,把该股份作为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一种质押品,如果董事玩忽职守,违反法令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从而给公司业务带来损失,其资格股就自然作为对公司的直接赔偿。要说明的是,有些国家,如美国,目前已把资格股仅仅看作一种象征性的投资。法律上并无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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