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信用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面临诚信的危机。利润操纵、业绩包装、虚假信息披露、控股股东任意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等行径使得上市公司缺乏最起码的诚信度。
此外,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不健全、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等因素,也是资本市场缺乏对控股股东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重要原因。
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应采取的措施
1、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方面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郭锋(2004)认为,法律是寻求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根本。普遍认为,现有法律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多方面对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应该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用法律条款明确表述,使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可以依法进行。措施一是要尽快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各项法律必须有详细的实施细则,以加强可操作性;二是要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陈志武(2002)认为中国应该向西方学习,实行判例法。
中小股东的利益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得到更多的体现,相关权利有:信息获知制度;股东提案制度;累积投票制;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小股东表决权的联合,主要是指表决权拘束契约;股东派生诉讼;中小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完善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和无效程序;建立中小股东赔偿基金。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有关重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定与责任要有更加细致的实施细则。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使中小股东在充分了解关联交易的真实内容的基础上再做投资,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在关联交易中免受损害,也可使控股股东对从事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关联交易有所顾虑。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上,有不少值得完善之处。首先,应强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即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完整性,真实性,时效性。第二、进一步完善关联报告制度。“从1997年中期报告开始,上市公司首次实行强制性关联交易事项披露,统计结果表明,678份中报里,能满足准则要求的,只有6份。关联交易的披露亟待进一步加强。” 第三、进一步完善违反披露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课以信息披露之义务而无配套的法律责任的规制,无异于纸上谈兵,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对违法者的惩罚,法律如果不能对违法者予以惩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力度是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重要途径。在我国,由于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大量的小股东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的信息来进行决策。”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预防小股东在关联交易中免受损害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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