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善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状况
适当分散一股独大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不能靠“位高权重”的投票来一意孤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股改的方式,减持国有股,并逐步上市流通,新股发行应加大流通股的比例。目前,国家已经开始改变这种局面。随着沪深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两个法规的颁布,全面股改的配套措施,在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全部“到岗”。市场人士分析,在有关股改的法规框架构建完成后,股改全面启动已经近在眼前。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5]103号,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给与了支持。(1)、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2)、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目前,股改正轰轰烈烈进行,相信一股独大的局面将有所改善。
3、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所谓独立董事,一般是指不实际执行公司业务(非管理层的),与公司及其控制者并无利害关系,并具有相当的品质、经验与能力来监督及评估公司管理层运作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主要特征在于其与公司的控制者以及股东间并无利害关系,并且不承担公司实际执行业务的任务。其职权与一般董事相同,他不但可通过客观行使董事职权的方式来监督公司的运作,并且可透过其积极的参与各种委员会运作来影响公司的决策与经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普遍认为要完善我国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一,独立董事要真正“独立起来”,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具体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是:1、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2、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一定百分比(如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其二,独立董事的数量:增大独立董事的数量,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提高其发言的权重。其三,独立董事的产生:独立董事不应由大股东举荐或聘用,可采取多方股东同时提名、差额选举的办法或者由国家的独立董事人才库中产生。其四,独立董事的职责:要赋予独立董事更大的权力,对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的界定,尤其要明确划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有一定的时间在所任职的公司履行其职务。其五,独立董事的激励:如期权、期股,独立董事的持股不能超过上市公司股份的一定百分比,如5%,要将声誉激励、酬金激励、控制权激励等激励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最后,要促进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信息沟通,使独立董事获取更多、更客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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