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效遏制控股股东的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就我国目前来说,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主体主要是控股股东,因此,对如何有效遏制控股股东的行为,人们有很多的讨论。而在遏制控股股东行为方面,如何有效避免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则是一个很集中的话题。一是要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担保贷款以及更改募集资金用途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并有效实施,从而切断大股东“掠夺”的途径;二是尽快落实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上的“五分开”;三是加大上市公司经营信息披露和违规违法案件的处理力度;四是完善资产评估制度;五是通过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关联回避表决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引入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中小股东向法院申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请求权、中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权等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六是完善关联方及其交易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七是完善税收法规,加大对关联交易征税,如征收关联交易税;八是成立关联交易监管小组,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小组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九是由中小股东而不是大股东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中实物、无形资产等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在涉及一百多条共六方面的新公司修改草案中,有关保护股东权益的内容是目前争议最小,呼声最高部分。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股东诉讼权。草案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杨光琰认为,以前《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行为和义务,但没有规定后果。而此次《公司法》,除了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外,还赋予了股东诉讼权,是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公司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
除了股东诉讼权外,据一直参与《公司法》修改工作的法律专家、中国社科院刘俊海博士介绍:“股东直接诉讼权以及累积投票制度等新增加的条款,都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股东直接诉讼权对于证券市场投资者来说更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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