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新《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在日前颁布了《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提出了一系列保障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新措施,使中小投资者的维权行为更具操作性。就新《公司法》及《证券法》实施后中小投资者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结合《权益保护指引》的相关规定,先谈谈投资者如何运用股东诉讼权利。
《指引》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上述规定明确了公司及股东的诉讼权利。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原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控股地位控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上述主体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存在利用此关系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可能。为防止前述情形的发生,《公司法》除明确了上述人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的赔偿责任外,尚赋予了股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利:
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决议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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