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职工参与权源于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该权利的功能在于树立职工对公司和公司的主人翁意识,以公司利益的获得为轴心,全面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该权利与其他主体的权利(如股东权利、经理的经营管理权)既可能对抗又可能合作,在公司诸多权利主体所形成的权利体系中具有衡平与制约的功能,因此在公司经营与管理的不同场合,该权利对于股权与经营权具有矫正和推进的双重功能。 我国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工群众是国家和公司的主人。对国有公司实行民主管理,既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
我国公司中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立法缺陷
我国职工参与制度作为原来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延续和重塑,与原来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定相比在某些方面有了一些进步,突破了我国传统公司采取较为单一的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的局限,公司法中规定了职工参与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制度,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的拓宽了在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渠道 。但推行公司制后,职工参与管理呈日益淡化的趋势,这与职工参与在制度设计上的偏差有关。 研究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路径与方法
研究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可以有多种路径和方法。但如果仅仅从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本身去解构,或单单从公司法律规范去解读,都难以全面审视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建构,而只能是一个或几个侧面剖析,得出的结论也就难免失之偏颇。如果我们从公司法的上位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来俯视公司法或公司规章管理制度,也许能较为清晰地看到公司资本制度的全景和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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