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培训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投资,企业投入培训费用,员工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多数员工参加培训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提高自身技能获得更高的收入。经过系统培训后,员工工作效率提高,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增加,员工的人力资本和市场价值也相应提升。为此,企业应该对员工受训后的能力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受训员工的薪酬,使其薪酬水平与其人力资本价值相当、与其创造的价值相当,至少不低于此类员工的市场薪酬水平。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调整其薪酬,员工就有可能选择跳槽,而且他们在培训前的收入期望越大,在期望落空后跳槽的倾向就越强烈。
第六招:加强团队建设,并提前做好人才储备工作
员工受训后跳槽给企业造成的最大损失往往不是培训项目本身投入的费用,而是员工跳槽后造成的职位空缺带来的损失,以及新聘人员能力不及跳槽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为此,企业必须提前做好人才储备工作,有效防范员工受训后跳槽。一方面,在企业内部组建工作团队,避免出现个人控制某个重大项目的状况,不致使工作因为某个人的离开而出现中断;另一方面,个别重要技术性培训最好分解培训内容,分割成模块,每个员工只对自己的模块熟悉,而最终的技术实现只有通过整个团队的合作才能完成,形成制约机制,避免技术被一人垄断而造成企业被动。同时,由于没有任何人掌握整套技术,因而其跳槽的资本也大大削弱。
除了团队建设,还应该注意人才的梯队建设,为同一岗位储备人才。当第一梯队人员跳槽时,后续梯队的人员能够迅速补充上来,保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同时要不断发现新的有潜力的骨干进行培养,为企业做好人才储备,提高核心员工的可替代性。
第七招:建立并完善培训风险管理制度
培训风险管理制度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根据《劳动法》与员工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根据培训的具体情况与受训者签订培训协议,并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培训协议要明确培训时间与方式、培训项目与内容、培训效果与要求、费用支付的条件、时间与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受训者的服务期限和岗位、赔偿额度与方式。同时要注意每一个可能引起争议的细节,否则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引起争议,留下隐患。培训协议的重点是服务期限和违约补偿的约定。对于培训服务期限,要注意以下几点:
服务期限应当清晰和明确,注明其起始和终止时间;
服务期限的长短应与培训费用相关。培训费用高则期限可以适当长些,反之则应该短点;当培训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有效期时,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先将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服务期不能过长,如果过长的话可能会引起员工对企业培训制度的反感,而且无论哪类培训都是有时效性的,服务期过长对企业而言也没太大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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